??舞弊行为过了12年能否追究

今年3月24日,遭到双重打击的陈某一纸诉状将中山大学告到海珠区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他的造假行为已经过了12年,远远超过这一处罚期限。要求中大撤销关于宣布他毕业证书无效及取消硕士学位的决定,并登报向他赔礼道歉,因为中大的行为给他造成名誉上的侵犯,导致其没了工作。

中山大学则在开庭时反驳称,对陈某的处理符合办学自主,学术自治原则。该校同时强调,如果陈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不仅对其他诚信考生不公平,而且使大学对舞弊行为作出的惩戒措施失去警示意义,无异于鼓励考生作弊和学术造假。

学校无不妥造假者理应受罚

昨日

上午,海珠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国家教委的相关规定,陈某涂改肄业证书报考研究生的舞弊行为,显然属于不应录取的条件。作为无学籍的学生,不应具有毕业的资格,因此中大宣布其毕业证无效合理合法。

同时,法院认为,中大在查实陈某有舞弊行为的情况下,依据《学位条例》第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的规定,作出撤销陈某学位证书的决定,没有违反该法律的规定。

至于陈某因该事件被辞退,法院认为是另一个法律关系,陈某据此要求中山大学赔礼道歉没有合法依据。

案情回放

造假考研被发现 学位被撤丢工作

1994年11月,陈某伪造大专毕业证书,以同等学力人员身份参加了中山大学199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

试。1999年6月,陈某顺利拿到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后分配到广东省高等教育出版社工作。

2005年12月31日,在陈某本人承认存在造假学历一事后,中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了宣布陈某毕业证书无效和撤销其硕士学位的决定。在得知这个情况后,今年1月4日,广东省教育厅将陈某辞退。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