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pdf考研真题章节题库及课后题答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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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全称: 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

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pdf考研真题章节题库及课后题答案摘录:

1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中南财大2008年研)

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pdf课后题及答案:

(1)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着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着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2)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3)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①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均是**权,但知识产权是新型的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②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2权利穷竭(北科2005年研)

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pdf课后题及答案:

(1)权利穷竭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它的进一步的控制权,权利人的权利即被认为用尽、穷竭了。

(2)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的特点主要有:

①穷竭权项的特定性。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是指特定权项的穷竭,而不是指所有权项的穷竭。

②穷竭对象的特定性。知识产权权利用尽是针对每一件合法投入市场的具体产品而言的,而不是适用于同一类的所有产品或同一系列的所有产品,它不会导致该项知识产权本身效力的终止。

③穷竭范围的特定性。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一般说来,权利人在一国投放其知识产权产品并不会导致其产品在其他国家的权利穷竭。因此权利人仍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行为。

3知识产权法(上交2002年研)

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pdf课后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4作者与着作权人(中南财大2007年研)

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pdf课后题及答案:

(1)作者与着作权人的概念

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我国《着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一般情况下,作品的创作者就是作者。如有特殊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可能不是作者,如“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着作权人是着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着作权权利和承担着作权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9条规定,着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2)作者与着作权人的关系

①一般情况下,作者就是着作权人,二者具有很大的重合性。

②着作权人的概念范围大于作者的概念范围,除了作者外还包括其他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着作权的主体。

5着作权的原始主体(上海大学2001年研)

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pdf课后题及答案:

着作权的原始主体,即原始着作权人,又称**着作权人,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享有着作权,成为着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着作权主体的权利基础为标准,可以将着作权主体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而实际上,着作权原始主体就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刻享有着作权的人。我国《着作权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着作权原始主体的方式有三种:创作、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6合作作品与汇编作品(武大2003年研;武汉理工2005年研)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pdf课后题及答案:合作作品与汇编作品都是作品的形式,关于二者的比较,主要如下:

(1)合作作品与汇编作品的概念

①合作作品是两个以上的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的创作者称为合作作者,没有参加创作的

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因此,合作作品的创作者是着作权主体。但是,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

②汇编作品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体现**性的作品。进行汇编行为的人,称为汇编人。汇编作品着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如无特殊情况,汇编人就是汇编作品的着作权主体。汇编人行使其汇编作品着作权时,仅能及于自己具有**性的汇编作品本身,不能及于被汇编的资料。

(2)汇编作品与合作作品的关系

①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合意,而合作作品要求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②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区分的,而合作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区分的。

③汇编作品以编辑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作作品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7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武汉理工2007年研)

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pdf课后题及答案:

(1)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的概念

①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演绎作品的着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着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者的着作权。

②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性的作品。汇编作品应包含两类:其一是对于已发表作品进行选择、编排而形成的作品,如选集、期刊、百科全书等;其二是对不构成作品的材料的内容进行选择或编排而形成的**性作品。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的着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是汇编人在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2)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的关系

①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都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活动,都有对原作品的利用;出版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都需要征得原着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②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对原作品的利用方式并不相同。演绎作品侧重对原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和整理,而汇编作品只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整合。

8职务作品(人大2011年研;上海大学2000年研)

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pdf课后题及答案:

我国《着作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所谓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我国着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归属作了明确规定。

(1)一般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对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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